但監理單位審查後仍保持原處分,郭男於是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罰單。
新竹一名郭姓男人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,因未依規定使用偏向燈,遭民眾揭發,被開罰1200元。(示意圖:shutterstock/達志)
郭男不服,向監理單元申述,主張該路口屬「線型轉彎」,車輛是沿道路設計自然轉彎,並非「不依原方向行駛」的轉向行為,因此不需打偏向燈。
這起事宜産生在客歲8月3日下戰書,郭男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北區北新街與北大路的Y型交岔道口時,被民眾拍下他右轉未打方向燈,事後警方依《道路交通治理懲罰條例》第42條舉發,裁罰1200元。
Y型路口右轉未打燈挨罰 騎士:依「線型轉彎」不需打燈…遭打臉
中時新聞網
簡銘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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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上訴。但法官審理後認為,該路口明白劃設轉向標線,駕駛人必需打標的目的燈警示,否則影響其他用路人判斷,是以判他敗訴。他不服裁罰,主張該路口屬「線型轉彎」,並不是轉向行為,提告要求撤消罰單。
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50627000021-260402
新竹一位郭姓男人騎機車行經Y型路口時,因未依規定利用方向燈,遭民眾檢舉,被開罰12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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